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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

? 《應急(ji)管理部(bu)關于修改(gai)〈生產安全(quan)事故(gu)應急(ji)預案管理辦法〉的(de)決(jue)定》已(yi)經2019年6月(yue)24日應急(ji)管理部(bu)第20次部(bu)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2019年9月(yue)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19年7月(yue)11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quan)(quan)(quan)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gai)革方案》和(he)《生產安全(quan)(quan)(quan)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jin)全(quan)(quan)(quan)國一體(ti)化在線政(zheng)務服務平(ping)臺建(jian)設的指導(dao)意見》,應急管理(li)部決定對(dui)《生產安全(quan)(quan)(quan)事故應急預(yu)案管理(li)辦法》(國家安全(quan)(quan)(quan)生產監督管理(li)總局(ju)令第(di)88號)部分條款予以(yi)修改(gai):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wei):“為(wei)規范(fan)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xiao)處(chu)置(zhi)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依(yi)據《中華人(ren)民共和(he)(he)國(guo)(guo)突(tu)發事(shi)件應對法(fa)(fa)》《中華人(ren)民共和(he)(he)國(guo)(guo)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法(fa)(fa)》《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急條例》等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和(he)(he)《突(tu)發事(shi)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fa)(fa)》(國(guo)(guo)辦發〔2013〕101號(hao)),制定(ding)本辦法(fa)(fa)。”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急(ji)預案(以(yi)下簡稱應急(ji)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bei)案、實(shi)施及(ji)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ben)辦法。”

三、將(jiang)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ying)急管理部(bu)(bu)負(fu)(fu)責(ze)全(quan)國(guo)應(ying)急預(yu)案的(de)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guo)務院其他負(fu)(fu)有安(an)全(quan)生產(chan)監(jian)督管理職責(ze)的(de)部(bu)(bu)門在各(ge)自(zi)職責(ze)范圍內,負(fu)(fu)責(ze)相關行(xing)業、領域應(ying)急預(yu)案的(de)管理工作。”

四、將(jiang)第十條第一款(kuan)(kuan)、第二(er)款(kuan)(kuan)中的“事(shi)故風(feng)險評估”修(xiu)改為(wei)“事(shi)故風(feng)險辨(bian)識(shi)、評估”;將(jiang)第三款(kuan)(kuan)中的“事(shi)故風(feng)險評估結(jie)論”修(xiu)改為(wei)“事(shi)故風(feng)險辨(bian)識(shi)評估結(jie)論”。

五、將(jiang)第(di)十(shi)一條(tiao)第(di)一款修改(gai)為:“地(di)方各(ge)級(ji)人(ren)民(min)(min)政府(fu)應(ying)(ying)(ying)急(ji)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和(he)其他負有(you)安(an)全生(sheng)產監(jian)督管(guan)(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de)部門(men)應(ying)(ying)(ying)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he)同級(ji)人(ren)民(min)(min)政府(fu)以及上一級(ji)人(ren)民(min)(min)政府(fu)應(ying)(ying)(ying)急(ji)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和(he)其他負有(you)安(an)全生(sheng)產監(jian)督管(guan)(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de)部門(men)的(de)(de)應(ying)(ying)(ying)急(ji)預案,結合工作實(shi)際,組織編制(zhi)相(xiang)應(ying)(ying)(ying)的(de)(de)部門(men)應(ying)(ying)(ying)急(ji)預案。”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wei)(wei)應(ying)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zhang)和相(xiang)關標準(zhun),結合本單位(wei)(wei)組織管理體系(xi)、生產規模(mo)和可(ke)能發生的事(shi)故特點,與相(xiang)關預(yu)(yu)案(an)保持銜(xian)接,確立本單位(wei)(wei)的應(ying)急預(yu)(yu)案(an)體系(xi),編制相(xiang)應(ying)的應(ying)急預(yu)(yu)案(an),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xian)期處(chu)置等(deng)特點。”

七、將(jiang)第二十一(yi)條(tiao)修改為:“礦山、金屬(shu)冶煉企業(ye)和易燃(ran)易爆(bao)物品、危險(xian)化(hua)學品的(de)(de)(de)生(sheng)產、經營(ying)(ying)(帶儲存設施(shi)的(de)(de)(de),下同)、儲存、運輸(shu)企業(ye),以及使用危險(xian)化(hua)學品達到國家(jia)規(gui)定(ding)數量的(de)(de)(de)化(hua)工(gong)企業(ye)、煙花爆(bao)竹(zhu)生(sheng)產、批發經營(ying)(ying)企業(ye)和中(zhong)型規(gui)模(mo)以上的(de)(de)(de)其他生(sheng)產經營(ying)(ying)單位(wei),應(ying)當對本單位(wei)編制的(de)(de)(de)應(ying)急預案進行評審(shen),并形成書面評審(shen)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de)其他生產經營(ying)單(dan)位可以根據自(zi)身需(xu)要,對本單(dan)位編(bian)制的(de)應(ying)急預案進行論證。”

八、將第二十(shi)四條第一款(kuan)修(xiu)改為:“生產經營單(dan)位的(de)應急預案經評(ping)審(shen)或者論證后,由本單(dan)位主要負責人簽(qian)署,向(xiang)本單(dan)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dan)位有關(guan)部門、崗位和相(xiang)關(guan)應急救援隊伍。”

九、將第二十五條(tiao)修改為(wei):“地方各級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fu)應急管理(li)部門的(de)應急預(yu)案,應當報同級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fu)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fu)應急管理(li)部門,并依(yi)法向(xiang)社會公布。

“地方各(ge)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其(qi)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men)的應急(ji)預案,應當抄(chao)送同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應急(ji)管理部(bu)門(men)。”

十(shi)、將第二十(shi)六條修改為:“易(yi)燃(ran)易(yi)爆物品、危(wei)險(xian)化學品等危(wei)險(xian)物品的(de)生產、經(jing)(jing)營、儲存、運輸單位(wei)(wei),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dao)交通運營、建(jian)筑施工(gong)單位(wei)(wei),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jing)(jing)營單位(wei)(wei),應當(dang)在應急(ji)預案公(gong)布之日(ri)起(qi)20個工(gong)作(zuo)日(ri)內,按照分級(ji)屬地(di)原則,向(xiang)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應急(ji)管理(li)部門(men)和其他負有安全(quan)生產監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men)進行備(bei)案,并(bing)依(yi)法向(xiang)社會(hui)公(gong)布。

“前款所(suo)列單(dan)位屬于中央企業(ye)的(de)(de),其(qi)總(zong)部(上(shang)市(shi)公司)的(de)(de)應(ying)(ying)急預(yu)案(an)(an),報國(guo)務院主(zhu)管(guan)的(de)(de)負有安(an)全生(sheng)產(chan)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de)(de)部門(men)備案(an)(an),并(bing)(bing)抄(chao)送(song)應(ying)(ying)急管(guan)理部;其(qi)所(suo)屬單(dan)位的(de)(de)應(ying)(ying)急預(yu)案(an)(an)報所(suo)在地的(de)(de)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shi)或(huo)者設區(qu)的(de)(de)市(shi)級(ji)人民政(zheng)府主(zhu)管(guan)的(de)(de)負有安(an)全生(sheng)產(chan)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de)(de)部門(men)備案(an)(an),并(bing)(bing)抄(chao)送(song)同(tong)級(ji)人民政(zheng)府應(ying)(ying)急管(guan)理部門(men)。

“本條第一款(kuan)所列單位(wei)不(bu)屬于中(zhong)央企(qi)(qi)業的,其中(zhong)非煤礦(kuang)山、金屬冶煉和危(wei)(wei)險化(hua)學品(pin)生(sheng)(sheng)產、經(jing)營(ying)、儲存、運輸(shu)企(qi)(qi)業,以(yi)及(ji)使用(yong)危(wei)(wei)險化(hua)學品(pin)達到國家規定數(shu)量的化(hua)工(gong)企(qi)(qi)業、煙(yan)花爆竹(zhu)生(sheng)(sheng)產、批發經(jing)營(ying)企(qi)(qi)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li)屬關系報(bao)所在地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min)(min)政(zheng)府(fu)應急管理(li)部門備(bei)案;本款(kuan)前(qian)述單位(wei)以(yi)外的其他(ta)生(sheng)(sheng)產經(jing)營(ying)單位(wei)應急預案的備(bei)案,由(you)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min)政(zheng)府(fu)負有安全(quan)生(sheng)(sheng)產監(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qi)輸送管(guan)道(dao)運營單位的應(ying)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di)一(yi)款、第(di)二款的規定備(bei)案外,還應(ying)當抄送所經(jing)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ying)急管(guan)理(li)部(bu)門(men)。

“海洋石油(you)開采(cai)企業的應急(ji)預案(an)(an),除按照本條(tiao)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bei)案(an)(an)外,還應當(dang)抄送所(suo)經行政區(qu)域的縣(xian)級人民政府應急(ji)管(guan)理部門和海洋石油(you)安全監管(guan)機構。

“煤礦企(qi)業的應急預(yu)案(an)(an)除按照本條第(di)(di)一款、第(di)(di)二款的規(gui)定備案(an)(an)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an)全監察機(ji)構。”

十(shi)一、將第(di)(di)二(er)(er)十(shi)七(qi)條(tiao)(tiao)第(di)(di)二(er)(er)項修改為:“本辦法第(di)(di)二(er)(er)十(shi)一條(tiao)(tiao)所列單(dan)位,應(ying)當提供應(ying)急(ji)預案(an)評審意見”;將第(di)(di)三項修改為:“應(ying)急(ji)預案(an)電(dian)子文檔”。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men)應當至(zhi)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gao)本部門(men)、本地(di)區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急處置能(neng)力。”

十三(san)、在(zai)第三(san)十三(san)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san)款:“易(yi)燃易(yi)爆物品、危(wei)險化學品等危(wei)險物品的生產(chan)、經營(ying)、儲存(cun)、運(yun)輸(shu)單(dan)位(wei),礦(kuang)山、金屬冶(ye)煉(lian)、城市(shi)軌道交通(tong)運(yun)營(ying)、建(jian)筑施工單(dan)位(wei),以及賓(bin)館(guan)、商場、娛(yu)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至少每(mei)半(ban)年組織一次生產(chan)安全事故(gu)應(ying)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bao)送(song)所在(zai)地(di)縣級以上地(di)方人民(min)政府負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

“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ren)民(min)政府負有安全生(sheng)產(chan)監督管(guan)理(li)職責的部門應(ying)當對(dui)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gui)定的重點(dian)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的生(sheng)產(chan)安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fa)現演練不符合(he)要求的,應(ying)當責令限期(qi)改正(zheng)。”

十四、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危(wei)險(xian)化學(xue)品(pin)等危(wei)險(xian)物品(pin)的生產(chan)、經營、儲(chu)存(cun)企業(ye)(ye)”修改為“危(wei)險(xian)化學(xue)品(pin)等危(wei)險(xian)物品(pin)的生產(chan)、經營、儲(chu)存(cun)、運輸(shu)企業(ye)(ye)”。

十(shi)(shi)五(wu)、將(jiang)第(di)三(san)十(shi)(shi)六條第(di)三(san)項修改為(wei)(wei):“安(an)全(quan)生產面臨的(de)風險發(fa)生重大變(bian)化的(de)”;刪除第(di)五(wu)項;將(jiang)第(di)六項改為(wei)(wei)第(di)五(wu)項,并修改為(wei)(wei)“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yuan)中發(fa)現需要修訂預案的(de)重大問(wen)題的(de)”;將(jiang)第(di)七項改為(wei)(wei)第(di)六項。

十六(liu)、將第(di)四(si)十五條第(di)一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中的“風險評(ping)估”修改為“風險辨識(shi)、評(ping)估”;刪除(chu)第(di)三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將第(di)四(si)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第(di)五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第(di)七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分別(bie)改第(di)三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第(di)四(si)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第(di)六(liu)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將第(di)六(liu)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改為第(di)五項(xiang)(xiang)(xiang)(xiang)(xiang),并修改為“未按照規定(ding)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在(zai)第(di)(di)四十五條增加一款(kuan)作為第(di)(di)二款(kuan):“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未按(an)照(zhao)規定進(jin)行(xing)應急(ji)預案(an)備(bei)案(an)的(de),由(you)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ji)管(guan)理等部(bu)門依照(zhao)職責責令限期(qi)改正;逾期(qi)未改正的(de),處3萬(wan)元(yuan)以上5萬(wan)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kuan),對直接(jie)負責的(de)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ren)人員處1萬(wan)元(yuan)以上2萬(wan)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kuan)。”

十(shi)(shi)七(qi)、將第(di)(di)(di)(di)四(si)(si)(si)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二(er)款、第(di)(di)(di)(di)二(er)十(shi)(shi)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三十(shi)(shi)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三十(shi)(shi)一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一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二(er)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五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七(qi)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人民(min)政(zheng)府(fu)(fu)應(ying)(ying)急(ji)(ji)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四(si)(si)(si)條(tiao)(tiao)(tiao)第(di)(di)(di)(di)二(er)款中(zhong)的(de)“其他負(fu)(fu)(fu)有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職責(ze)的(de)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人民(min)政(zheng)府(fu)(fu)其他負(fu)(fu)(fu)有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職責(ze)的(de)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二(er)十(shi)(shi)九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各(ge)級(ji)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各(ge)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fu)(fu)負(fu)(fu)(fu)有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職責(ze)的(de)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三十(shi)(shi)九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事故發(fa)生(sheng)(sheng)(sheng)地(di)縣(xian)級(ji)以上(shang)人民(min)政(zheng)府(fu)(fu)應(ying)(ying)急(ji)(ji)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三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各(ge)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fu)(fu)應(ying)(ying)急(ji)(ji)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四(si)(si)(si)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縣(xian)級(ji)以上(shang)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jian)(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修改(gai)為(wei)(wei)“縣(xian)級(ji)以上(shang)人民(min)政(zheng)府(fu)(fu)應(ying)(ying)急(ji)(ji)管(guan)理(li)等(deng)部(bu)(bu)(bu)(bu)(bu)門(men)(men)(men)”;將第(di)(di)(di)(di)四(si)(si)(si)十(shi)(shi)六條(tiao)(tiao)(tiao)中(zhong)的(de)“國家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應(ying)(ying)急(ji)(ji)救援指揮(hui)中(zhong)心”修改(gai)為(wei)(wei)“應(ying)(ying)急(ji)(ji)管(guan)理(li)部(bu)(bu)(bu)(bu)(bu)”。

十八(ba)、增加一條,作(zuo)為第四十八(ba)條:“對(dui)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pin)、危險化學品(pin)等危險物品(pin)的(de)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de)安(an)全事故應急預案的(de)管理,參(can)照(zhao)本辦法的(de)有關規定執行。”

十(shi)九、將第四(si)十(shi)八(ba)條修改(gai)為第四(si)十(shi)九條。

本決(jue)定自2019年9月1日(ri)起施行(xing)。

《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ying)急(ji)預案(an)管(guan)理辦法》根(gen)據本決定作相(xiang)應(ying)修改后重(zhong)新公布(bu)。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國家(jia)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督(du)管理(li)總(zong)局令

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ri)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應急管(guan)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yu)案管(guan)理辦法(fa)>的(de)決定(ding)》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ji)(ji)以上(shang)(shang)地方各級(ji)(ji)人(ren)民政(zheng)府應(ying)(ying)急管理部門(men)負責(ze)本行(xing)政(zheng)區域內應(ying)(ying)急預(yu)案的綜合協調(diao)管理工作。縣級(ji)(ji)以上(shang)(shang)地方各級(ji)(ji)人(ren)民政(zheng)府其他負有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督管理職(zhi)責(ze)的部門(men)按照各自的職(zhi)責(ze)負責(ze)有關行(xing)業(ye)、領域應(ying)(ying)急預(yu)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ying)急預(yu)(yu)案(an)(an)(an),是指生(sheng)產經(jing)營單(dan)(dan)位為應(ying)對各種生(sheng)產安全事故而制定(ding)的(de)(de)綜合性工作方案(an)(an)(an),是本單(dan)(dan)位應(ying)對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de)(de)總體工作程(cheng)序、措施和應(ying)急預(yu)(yu)案(an)(an)(an)體系(xi)的(de)(de)總綱。

專項(xiang)應急預案,是指(zhi)生(sheng)產(chan)(chan)經營單位為(wei)應對某一種(zhong)或者(zhe)多種(zhong)類型生(sheng)產(chan)(chan)安全事(shi)故,或者(zhe)針對重(zhong)要(yao)生(sheng)產(chan)(chan)設(she)施、重(zhong)大危險源、重(zhong)大活動防(fang)止生(sheng)產(chan)(chan)安全事(shi)故而制定的專項(xiang)性工(gong)作方案。

現場(chang)處置(zhi)(zhi)方案(an),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shi)故類型,針對具(ju)體場(chang)所、裝置(zhi)(zhi)或(huo)者設施所制定的(de)應急處置(zhi)(zhi)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和標準(zhun)的規(gui)定;

(二)本(ben)地區(qu)、本(ben)部門、本(ben)單位的(de)安(an)全生產實際(ji)情況;

(三)本(ben)地區(qu)、本(ben)部門(men)、本(ben)單位的危(wei)險(xian)性分析情況;

(四)應(ying)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ze)分工明(ming)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que)、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zhi)措施(shi),并與其應急能力(li)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ben)地區(qu)、本(ben)部門、本(ben)單(dan)位的應急工作需(xu)要;

(七)應急(ji)預(yu)(yu)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ji)預(yu)(yu)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zhun)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yu)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xian)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bu)同(tong)事故種類及(ji)特點,識別(bie)存(cun)在的危險(xian)危害因素,分(fen)析事故可能(neng)產生的直接后(hou)果以及(ji)次生、衍生后(hou)果,評估各種后(hou)果的危害程(cheng)度和(he)影(ying)響范圍,提出(chu)防范和(he)控制事故風險(xian)措施的過程(cheng)。

應急(ji)資(zi)源(yuan)(yuan)調查,是指(zhi)全面調查本地區(qu)、本單位第一時間可(ke)以(yi)調用的(de)應急(ji)資(zi)源(yuan)(yuan)狀況和(he)合作(zuo)區(qu)域(yu)內(nei)可(ke)以(yi)請求(qiu)援助的(de)應急(ji)資(zi)源(yuan)(yuan)狀況,并結(jie)(jie)合事故風險辨(bian)識評估結(jie)(jie)論(lun)制定應急(ji)措施(shi)的(de)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ji)預案(an)應當根(gen)據本地(di)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gao)、響(xiang)應分(fen)級(ji)、指揮權(quan)移交(jiao)、警戒疏散等(deng)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ying)(ying)急預案應(ying)(ying)當規定應(ying)(ying)急組織機構及(ji)(ji)其(qi)職責、應(ying)(ying)急預案體系(xi)、事故風險描述(shu)、預警及(ji)(ji)信息報告(gao)、應(ying)(ying)急響應(ying)(ying)、保障措施(shi)、應(ying)(ying)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xiang)應急(ji)預案應當規定(ding)應急(ji)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he)措施(shi)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ying)當(dang)規定應(ying)急(ji)工作職(zhi)責、應(ying)急(ji)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rong)。

事故風險單一(yi)、危險性(xing)小的(de)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xian)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ji)(ji)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dian)崗位(wei)、人員的應急(ji)(ji)處置程(cheng)序和措施,以(yi)及相關(guan)聯絡(luo)人員和聯系(xi)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xing)規模以上的其他(ta)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chan)經營(ying)單位(wei)可以根據自(zi)身需要,對本單位(wei)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shen)人員與所(suo)評審(shen)應(ying)(ying)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li)害(hai)關系(xi)的,應(ying)(ying)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shi)故(gu)風險(xian)可能影響(xiang)(xiang)周邊其(qi)他(ta)單(dan)位、人員(yuan)的,生產經營單(dan)位應(ying)當(dang)將有(you)關事(shi)故(gu)風險(xian)的性(xing)質、影響(xiang)(xiang)范圍和應(ying)急防范措(cuo)施告(gao)知周邊的其(qi)他(ta)單(dan)位和人員(yuan)。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ge)級人民(min)政府其他負有安(an)全生產監(jian)督管理職責(ze)的部門的應急(ji)預案,應當抄送(song)同(tong)級人民(min)政府應急(ji)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suo)(suo)列單位屬于中(zhong)央(yang)企業的(de),其(qi)總部(bu)(上市(shi)(shi)公(gong)司)的(de)應急(ji)(ji)預案(an)(an),報國務(wu)院主管的(de)負有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監(jian)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bu)門備案(an)(an),并(bing)抄(chao)送應急(ji)(ji)管理(li)部(bu);其(qi)所(suo)(suo)屬單位的(de)應急(ji)(ji)預案(an)(an)報所(suo)(suo)在地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shi)(shi)或(huo)者設區的(de)市(shi)(shi)級人民政府主管的(de)負有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監(jian)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bu)門備案(an)(an),并(bing)抄(chao)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ji)(ji)管理(li)部(bu)門。

本條第一款所(suo)列單位不屬(shu)于(yu)中央企(qi)業(ye)的(de),其中非煤礦山、金屬(shu)冶煉和危險化學品(pin)生產(chan)、經(jing)營、儲(chu)存、運輸企(qi)業(ye),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pin)達到(dao)國(guo)家規定數(shu)量的(de)化工(gong)企(qi)業(ye)、煙花爆竹生產(chan)、批發經(jing)營企(qi)業(ye)的(de)應急預案,按(an)照隸屬(shu)關(guan)系報(bao)所(suo)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ren)民政(zheng)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shu)單位以外的(de)其他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應急預案的(de)備案,由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人(ren)民政(zheng)府負有(you)安(an)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確定。

油(you)氣輸(shu)送管道運營單(dan)位(wei)的應急預案,除按照(zhao)本(ben)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huan)應當抄(chao)送所經行政(zheng)區域的縣級人民政(zheng)府應急管理部門(men)。

海洋石(shi)(shi)油(you)(you)開采(cai)企業(ye)的應(ying)(ying)急預案(an),除按照本條(tiao)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ding)備案(an)外(wai),還(huan)應(ying)(ying)當抄送(song)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ren)民政府應(ying)(ying)急管理部門(men)和(he)海洋石(shi)(shi)油(you)(you)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qi)業的(de)應急預(yu)案除按照本條(tiao)第一款(kuan)(kuan)、第二款(kuan)(kuan)的(de)規(gui)定備(bei)案外,還應當抄送所(suo)在地的(de)煤礦安全(quan)監察機構(gou)。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an)備案(an)申報表;

(二(er))本辦法第二(er)十一條(tiao)所列單位,應(ying)當(dang)提供應(ying)急預案評審意見(jian);

(三(san))應急預案電子文檔(dang);

(四)風險(xian)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qing)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quan)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ying)急預(yu)(yu)案(an)(an)(an)備案(an)(an)(an)的,在申請安全(quan)生產許可證時,可以(yi)不提供相應(ying)的應(ying)急預(yu)(yu)案(an)(an)(an),僅提供應(ying)急預(yu)(yu)案(an)(an)(an)備案(an)(an)(an)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應當組(zu)織開展本單位(wei)的(de)應急(ji)預(yu)案、應急(ji)知識、自(zi)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neng)的(de)培訓(xun)活動,使有關人員了(le)解應急(ji)預(yu)案內容,熟悉應急(ji)職責、應急(ji)處置程序(xu)和措施。

應急(ji)培(pei)訓的時間、地(di)點(dian)、內容、師資、參(can)加人員(yuan)和考核結(jie)果等情(qing)況(kuang)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wei)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pei)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mei)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shao)組(zu)織一次(ci)現場處(chu)置方案演(yan)練

易(yi)燃易(yi)爆物(wu)品、危險(xian)(xian)化(hua)學品等危險(xian)(xian)物(wu)品的(de)生產、經營、儲(chu)存、運(yun)輸單(dan)位,礦山、金屬冶煉(lian)、城市軌道交通運(yun)營、建筑(zhu)施工單(dan)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le)場所(suo)、旅游景區等人員密(mi)集場所(suo)經營單(dan)位,應(ying)當至少每半(ban)年組(zu)織(zhi)一(yi)次生產安(an)全事故應(ying)急(ji)預(yu)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kuang)報(bao)送所(suo)在地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an)全生產監督(du)管理職(zhi)責(ze)的(de)部門。

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負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zhi)責的(de)部門應(ying)當對本行政(zheng)區域內前款規定的(de)重點(dian)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de)生產(chan)安全事故(gu)應(ying)急救援預案(an)演練進行抽查;發現(xian)演練不符合要求(qiu)的(de),應(ying)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ji)預案(an)評估可以(yi)邀請相關(guan)專(zhuan)業機(ji)構或者有關(guan)專(zhuan)家(jia)、有實(shi)際(ji)應急(ji)救援(yuan)工(gong)作經(jing)驗(yan)的人員參(can)加,必要時可以(yi)委托(tuo)安全生產技術(shu)服務機(ji)構實(shi)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de)法律、法規(gui)、規(gui)章、標準及上(shang)位(wei)預案中的(de)有關規(gui)定發(fa)生重大變化的(de);

(二)應急指揮機構(gou)及其職責發生(sheng)調整的;

(三(san))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xian)發(fa)生重大變(bian)化的;

(四(si))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de);

(五)在(zai)應(ying)(ying)急演練(lian)和(he)事故(gu)應(ying)(ying)急救援(yuan)中發(fa)現需要修訂預案(an)的重(zhong)大問題(ti)的;

(六(liu))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kuang)。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an)照規定編制應急(ji)預(yu)案的(de);

(二)未按(an)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ying)急(ji)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ying)急(ji)資源調查(cha)的;

(二)未按照規定(ding)開展應急預案評(ping)審(shen)的;

(三)事故風(feng)險(xian)可能影響周(zhou)邊單位、人員(yuan)的(de),未將事故風(feng)險(xian)的(de)性質、影響范(fan)圍和應急防范(fan)措施告知周(zhou)邊單位和人員(yuan)的(de);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gu)的;

(五)未(wei)按(an)照(zhao)規定進行應(ying)急預(yu)案修訂的;

(六(liu))未落(luo)實(shi)應急預案規定的(de)應急物資及裝備(bei)的(de)。

生產(chan)經營單位未按照(zhao)規(gui)定進行(xing)應(ying)(ying)急(ji)(ji)預案備案的(de),由(you)縣級以(yi)上(shang)人(ren)民政府應(ying)(ying)急(ji)(ji)管理等(deng)部門(men)依(yi)照(zhao)職責(ze)責(ze)令限期(qi)改正;逾期(qi)未改正的(de),處3萬(wan)元以(yi)上(shang)5萬(wan)元以(yi)下的(de)罰款(kuan),對(dui)直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ren)員(yuan)和(he)其他直接責(ze)任人(ren)員(yuan)處1萬(wan)元以(yi)上(shang)2萬(wan)元以(yi)下的(de)罰款(kuan)。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